探视权有哪些特点?
探视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看望子女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探视权的特点。
首先,探视权具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探视权不仅仅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从权利角度看,这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产生的,是自然权利的延伸。父母对子女的亲情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通过探视子女,不直接抚养方可以满足其对子女的关心、教育和亲情的需求,同时也能让子女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从义务角度讲,不直接抚养方有责任通过探视等方式关心子女,这有助于保障子女获得完整的父母关爱和教育。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规定就体现了探视权权利义务的统一。
其次,探视权具有法定性。探视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它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只要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就依法享有探视权,无需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特别约定。这种法定性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保持联系和交往的基本权利,避免直接抚养方随意剥夺该权利。
再者,探视权的行使具有时间和方式的灵活性。探视的时间、方式可以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确定。双方可以根据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以及各自的工作、生活安排,灵活约定探视的时间和方式。例如,可以约定 每周探视一次,或者在节假日进行探视;探视方式可以是将子女接回家中短住,也可以是在特定场所见面等。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另外,探视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当探视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这里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包括探视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有不良嗜好、对子女有暴力行为等情形。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子女权益的优先保护,确保探视权的行使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
最后,探视权具有专属性。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权利,该项权利只能由本人行使,不能转让给他人。因为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只有父母本人才能以其特有的亲情和关爱与子女进行情感交流和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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