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怎么划分?


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划分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法院通常会根据子女的年龄、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首先,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这个阶段的孩子对母亲的生理和心理依赖更强,母乳喂养等因素也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不过,如果母亲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这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其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这里所说的“具体情况”,包括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居住条件、教育背景、品德修养等。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判断哪一方更能为孩子提供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如果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此外,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这些规定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中有所体现。 最后,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愿,所以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充分考虑孩子的意见。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除了法院判决,父母双方也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只要双方达成的协议是自愿、合法的,并且不损害子女的利益,就具有法律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确定了抚养权归属,在之后的生活中,如果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抚养方的抚养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不利于孩子成长等,另一方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