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电瓶车撞后没当时报案、取证,但有目击证人,其证言证词有用吗?
孩子被电瓶车撞了,当时没来得及报案和取证,不过有几个目击的人愿意帮忙作证。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他们的证言证词在处理这件事的时候能不能起到作用,能不能依靠这些来维护孩子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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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电瓶车撞后,虽未当时报案、取证,但目击证人的证言证词是有用的。 首先,证人证言是法定证据类型之一。简单来说,就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就好比有人亲眼看到了电瓶车撞孩子这一过程,他把看到的情况说出来,这就是证人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就表明,只要目击证人不属于上述不能作证的情况,其就有权利且有义务为案件提供证言。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证人证言能够帮助还原事故发生时的真实场景。比如可以证明电瓶车的行驶速度、孩子当时的状态、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等关键信息。 不过,虽然证人证言有用,但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要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也就是说,不是证人随便说什么都能被采纳,要经过严格审查判断。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如果事故现场有证人,证人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上签名 。但由于你们没有当时报案,可能缺少这一环节,不过这并不必然导致证人证言无效。 总之,目击证人的证言证词是有用的,可作为处理事故、认定责任的重要参考,但具体的证明效力需由相关部门依法审查判断。 相关概念: 证人证言: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证明力: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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