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年龄有哪些限制,童工工作时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首先,关于童工年龄的限制。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十六周岁是一个重要的年龄界限,未满十六周岁就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童工。
其次,关于童工工作时死亡能否认定工伤的问题。虽然童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无需承担相应责任。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所以,当童工在工作时死亡,虽不能认定为工伤,但用人单位需要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一次性赔偿。该办法第五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这也从另一个角度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因使用童工导致死亡情况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虽然童工不能认定工伤,但法律为保护童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规定了用人单位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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