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我国票据抗辩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在处理一些票据相关事务时,遇到了对方提出抗辩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在我国法律里,票据抗辩权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比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抗辩权,行使抗辩权有哪些限制等等,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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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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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是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提出对抗,从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当有人拿着票据要求付款时,付款的一方如果有合理的理由,就可以拒绝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票据抗辩权主要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 对物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而进行的抗辩。这是因为票据本身存在问题,无论持票人是谁,债务人都可以拒绝履行票据义务。例如,票据上的必要记载事项欠缺,像没有出票人签章、没有表明“汇票”“本票”“支票”字样等。根据《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就可以行使对物抗辩权,拒绝付款。 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种抗辩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的。比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持票人明知该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债务人就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举个例子,如果A卖给B一批货物,B给A开了一张支票,但是A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合格的货物,此时B就可以对A行使对人抗辩权,拒绝支付支票金额。 不过,为了保障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法律也对票据抗辩权的行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票据债务人不能因为自己和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前手的问题,而拒绝向持票人付款。除非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就知道存在这些抗辩事由。 总之,票据抗辩权是票据法赋予票据债务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在行使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平衡票据债务人和持票人的利益,维护票据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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