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是怎样规定的?


在我国,并没有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与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相关规定。 首先,明确征收的前提条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共利益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等。这一规定明确了拆迁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防止随意拆迁损害百姓权益。 其次,关于征收程序。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再者,补偿标准方面。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另外,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同样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从多个方面对拆迁活动进行了规范,保障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拆迁问题,被拆迁人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