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赔偿范围规定存在哪些不足以及如何完善?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我国行政赔偿范围规定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我国行政赔偿范围规定的不足体现在受案范围较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行政赔偿主要针对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定情形,如违法拘留、非法拘禁、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等。然而,对于一些其他类型的权益损害,如侵犯公民受教育权、政治权利等,并未明确纳入行政赔偿范围。这使得公民在这些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难以获得有效的赔偿救济。 其次,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够完善。虽然《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在实践中,对于“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精神损害赔偿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得到支持,无法充分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再者,间接损失赔偿问题。目前我国行政赔偿主要限于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规定不明确。间接损失往往是受害人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而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企业因行政机关的错误处罚而失去的商业机会等。不赔偿间接损失可能无法全面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也不利于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有效遏制。 针对这些不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扩大行政赔偿的受案范围,将更多类型的权益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如公民的受教育权、政治权利等。这可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来实现,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全面的保护。 二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明确“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制定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方法。可以参考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经验,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保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能够得到合理赔偿。 三是适当考虑间接损失赔偿。在一定条件下,对于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导致的合理间接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明确间接损失赔偿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平衡好受害人权益保护和国家赔偿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 完善我国行政赔偿范围规定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能够使行政赔偿制度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