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具体指哪些?


在我国,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是一类特殊的合同,其效力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具体情形。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为对合同的重要内容,比如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也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这体现了法律对受欺诈方的保护,《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是有期限限制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同样消灭。 当你遇到可能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请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