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合同立法有哪些争议问题?

我在学习合同相关法律知识时,发现合同立法方面好像存在一些争议点。我想知道在我国合同立法里,具体有哪些是存在争议的问题呢?这些争议点对我们日常签合同会有什么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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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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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合同立法领域,存在着诸多备受争议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些常见的争议点。 首先是合同订立阶段的争议。合同的订立涉及要约和承诺两个关键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以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条件。然而,在实践中,对于一些商业广告、宣传资料等是否构成要约常常存在争议。例如,商家在促销活动中发布的广告,内容可能较为模糊,消费者认为构成要约,而商家却主张只是要约邀请。这种争议源于对法律条文理解和实际情况判断的差异。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准确判断是否符合要约条件,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 其次,合同效力问题也是争议的焦点之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然而,对于一些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的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存在很大争议。比如,在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在实践中,对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什么程度的隐瞒信息或者虚假陈述构成欺诈,不同的法官和学者可能有不同的观点。而且,在一些复杂的商业交易中,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并非易事,尤其是涉及到公司等法人主体的行为能力和代表权问题。 再者,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问题也存在争议。《民法典》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判断行使抗辩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存在困难。例如,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对于“确切证据”的要求较高,当事人很难把握什么样的证据才是确切的,这就容易引发合同双方对于是否可以行使抗辩权的争议。 最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也是合同立法中的争议点。《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对于赔偿损失的范围,尤其是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存在不同的观点。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计算可得利益,考虑到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各种因素的影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而且,对于违约金的调整问题,《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但对于“过分高于”的判断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 总之,我国合同立法中的这些争议问题,反映了合同法律制度在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时所面临的挑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实践经验的积累,这些争议问题也将不断得到深入研究和解决,以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律体系,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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