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外国法查明有哪些规定?
我在处理一个涉及外国法律的案件,不太清楚我国法律对于外国法查明这一块是怎么规定的。我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查明外国法,通过什么途径去查明,以及如果无法查明外国法会有怎样的处理结果。希望能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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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查明,通俗来讲,就是当在我国的法律事务中涉及到外国法律时,我们要想办法把这个外国法律是什么、具体规定了什么给弄清楚。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这就明确了外国法查明的主体。如果是当事人自己选择适用外国法律,那么就需要当事人来提供这个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要是在一些案件中,没有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这种情况,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就要负责去查明外国法。 关于查明的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这说明查明外国法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比如当事人自己去收集提供、依据已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办法去获取,还能找中外法律专家来帮忙提供。 如果最终无法查明外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就用我国的法律来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总之,我国法律对于外国法查明在主体、途径以及无法查明的处理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这能保障涉外民事关系中法律适用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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