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重庆市抢夺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我在重庆,听说抢夺他人财物可能会构成犯罪。我想了解一下在重庆,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抢夺行为会被追诉呢?比如抢了多少钱、什么情况下算情节严重之类的,希望能有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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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抢夺罪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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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重庆市,关于抢夺罪的追诉标准,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首先,从数额标准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该解释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重庆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于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此时就达到了抢夺罪的追诉标准,公安机关可以立案追诉。 其次,除了数额标准外,即使抢夺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但具有特定情形的,也应当以抢夺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抢夺财物价值达到一千元(二千元的百分之五十),就会被追诉。 此外,对于抢夺罪的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总之,在重庆市,抢夺罪的追诉标准既考虑了抢夺财物的数额,也综合考虑了行为的情节等因素。了解这些标准,有助于公民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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