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分配中有哪些情形可以要求追加分配?


在破产分配中,追加分配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机制。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可以要求追加分配的情形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可以追加分配的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这里涉及到几个关键法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简单来说,如果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有这些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规定时间内发现后,就可以追回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在这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了不合理的清偿,在后续发现后也能追回财产用于追加分配。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这些无效行为涉及的财产同样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追回进行追加分配。第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二种情形是,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这包括在破产程序中因各种原因未被发现、后来才出现的财产等。 不过,如果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所以,在破产分配中,债权人要密切关注是否存在可以追加分配的情形,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