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超期羁押要求变更强制措施有哪些情形?

我被超期羁押了,不太清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强制措施。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超期羁押后能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形是怎么规定的,这些情形要满足什么条件,我这种情况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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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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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超期羁押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如果经审查认为被羁押人不再有羁押的必要,比如案件证据已经固定,被羁押人不会再实施妨碍诉讼进行的行为,也没有社会危险性等,就可以要求变更强制措施。 其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公安机关超期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超期未作出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为其他相对限制人身自由程度较低的措施。 另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里的严重疾病通常是指那些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和生活自理能力的疾病,比如严重心脏病、癌症晚期等。 还有一种情形,如果案件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就意味着,如果因为案件复杂等原因导致超期无法办结,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强制措施。 在超期羁押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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