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康复后能否履行监护职责?
我之前因为精神问题被判定没有监护能力,现在我的精神状态已经恢复正常,经过治疗和评估,我感觉自己完全可以正常生活和工作了。我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我还能去履行对家人的监护职责吗?不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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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监护职责和监护能力的概念。监护职责就是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而监护能力是指监护人能够有效地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包括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同时,该法典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如果精神病人康复好了,意味着其恢复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理论上来说具备了担任监护人的基础条件。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其自动就能履行监护职责。因为是否能实际履行监护职责,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比如,要看被监护人是否有其他合适的监护人,以及该康复的精神病人的实际生活状况、经济能力等是否足以承担监护责任等。如果存在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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