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延长?


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是一个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较为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以下将详细介绍在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延长。 首先,当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时,劳动合同期限会自动延长至医疗期期满。这里所说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的长短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一般为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不等。例如,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其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是为了保护女职工在特殊生理时期的合法权益。孕期是指女职工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女职工生育前后的一段时间;哺乳期是指女职工哺乳婴儿的时期,一般为婴儿出生后一年。在这个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再者,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老职工的就业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在老职工临近退休时解除劳动合同,使他们失去生活来源。 另外,当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职务的,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这是为了保障工会工作人员能够顺利履行职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最后,如果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延长的期限和相关的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在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女职工“三期”、老职工临近退休、工会工作人员任职期间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等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延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了解这些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