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规定里,到底哪些具体的情况是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呢?我不太懂这些法律概念,希望能有个详细易懂的解释,让我清楚知道什么样的情形才符合这个条件。
展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指在特定情形下,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置在指定的居所进行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从法条来看,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这里的“固定住处”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当地没有这样的合法住处,就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例如,外来务工人员在当地没有稳定住所,涉及相关案件时就可能符合这一条件。 第二种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有碍侦查”一般包括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人身危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等情况。在这些情形下,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就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