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程序中建议检察院不予批捕有哪几种情形?


在批捕程序中,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建议检察院不予批捕。 首先是证据不足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属于证据不足。比如在一些盗窃案件中,只有证人的模糊描述,没有其他如监控录像、指纹等实质性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建议检察院不予批捕。 其次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例如犯罪嫌疑人是初犯,并且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比较轻微,像在一些共同犯罪中,从犯只是起到了辅助作用,没有直接实施主要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建议不予批捕。 再者是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当犯罪嫌疑人符合这些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时,也没必要进行批捕。 另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如果经过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不构成犯罪,那么自然应当建议检察院不予批捕。比如在一些民事纠纷中,可能存在误解导致被错误地当作刑事案件处理,这种情况下就应当不予批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