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推定作者行使发表权?


发表权是作者享有的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即使作者没有明确作出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意思表示,法律上也可以推定作者行使了发表权。 首先,将作品所有权进行转让可以推定作者行使发表权。当作者把作品的有形载体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时,如果该作品的性质决定了受让人要正常使用作品就必然会将其公之于众,那么可以推定作者同意发表该作品。例如,画家将自己的绘画作品出售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合理范围内展示这幅画,这种展示行为可视为符合作者行使发表权的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从侧面说明了这种情况下可以推定作者行使了发表权。 其次,作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也可能构成发表权的推定行使。如果作者许可他人以某种方式使用作品,而这种使用方式通常会导致作品公之于众,那么也可以认为作者行使了发表权。比如,作者授权某出版社出版自己的书籍,出版发行本身就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所以可以推定作者同意作品发表。 再者,公开表演作品也能体现发表权的推定行使。当作者允许他人公开表演自己创作的戏剧、音乐等作品时,由于表演是面向公众进行的,也就意味着作品被公之于众,可推定作者行使了发表权。这同样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公开传播的相关规定,公开表演是作品传播的一种重要方式,作者的许可行为表明其愿意作品以这种方式公之于众。 此外,在互联网时代,如果作者将作品上传到网络平台,供不特定的公众浏览、下载等,也可认定为作者行使了发表权。网络具有公开性和传播范围广的特点,上传作品到网络的行为本质上就是将作品公之于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对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作者在网络上上传作品的行为与发表权行使之间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