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退房?


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以下几种常见情形下购房者可以退房: 首先是开发商违约的情形。《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未按照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地点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擅自变更房屋的户型、面积、朝向等重要信息,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例如,认购书中约定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但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其次是房屋质量问题。若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到购房者的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也可以退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例如,房屋出现墙体严重裂缝、地基下沉等主体结构问题,购房者可以主张退房。 再者是不可抗力因素。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在签订认购书后,发生了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房屋无法按照约定交付,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协商退房。 另外,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比如,购房者在办理贷款时,因政策调整导致无法获得贷款,这种情况就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定金并退房。 总之,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购房者要退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退房条件,并按照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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