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拘后在哪些情况下能出来?

我家里人被刑拘了,我特别着急,想知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他能从里面出来。是证据不足就可以吗,还是有其他的情形呢?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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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拘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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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刑拘后可以出来的几种情况。 首先是公安机关作出释放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也就是说,如果经过讯问,发现被拘留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存在不应当被拘留的情形,比如是被错误指认等,公安机关就会作出释放决定。 其次是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当被刑拘的人符合这些条件时,其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经相关机关批准后,就可以暂时从被关押的状态中出来。 还有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符合这些条件的,经申请和批准也可以不用继续被刑拘。 最后,如果是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这通常是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检察院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 总之,刑拘后能出来的情况主要围绕着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嫌疑人自身的身体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并且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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