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在医疗纠纷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重要程序。然而,医学会并不是对所有的鉴定申请都会受理。以下是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一些常见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通常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这是为了保证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如果只有一方直接申请,可能无法全面了解双方的意见和证据。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医学会不会受理此类申请。 第二种情形是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为了避免重复鉴定和资源浪费,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将不再受理。这样可以确保鉴定结果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第三种情形是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法院的调解协议或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已经对医疗事故争议作出了处理。此时,医学会再进行鉴定就没有必要了。这也是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第四种情形是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当当事人选择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医疗纠纷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通常不会再受理鉴定申请,除非是司法机关委托。这是因为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应该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种情形是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非法行医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其行为不受医疗事故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对于非法行医造成的损害,应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追究责任,而不是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六种情形是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卫生部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特殊的规定,当出现这些规定中的情形时,医学会也可能不予受理。 总之,了解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有助于当事人在遇到医疗纠纷时,选择正确的途径解决问题。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存在疑问,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卫生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