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不用继续履行合同?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需要一直履行下去,存在一些特定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是不用继续履行合同的。
首先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这是什么意思呢?从法律上来说,如果后续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使得合同的履行变成违法的行为,那么就不用继续履行了。比如,签订了一份买卖某种特定野生动物制品的合同,之后国家出台法律明确禁止该类野生动物制品的交易,这个合同就因为法律规定而不能继续履行。从事实上来说,如果合同的标的物已经灭失,导致无法交付,也不用继续履行。例如,签订了一份购买特定古董花瓶的合同,但是这个花瓶在运输途中不小心打碎了,这种情况下就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
其次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有些合同的债务标的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比如一些基于个人技能、才华的服务合同,像聘请某位知名画家为自己画画,如果画家不愿意画了,就不适合强制他去履行,因为画画是需要画家个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的,不能强迫。还有就是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如果继续履行合同所花费的成本远远超过了合同能带来的收益,那么也不用继续履行。比如,要运输一批货物,但是运输过程中遇到了自然灾害,需要绕很远的路,运输费用大幅 增加,远超货物本身价值,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履行费用过高。《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也明确规定了这种情形。
最后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果债权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债务人就不用再继续履行了。这里的合理期限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情况和交易习惯来判断。比如,在一些季节性商品的交易中,过了销售季节债权人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就可能超过了合理期限。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情形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总之,不用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有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以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这几种。不过,即便不用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可能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赔偿对方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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