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拘留权滥用的情形有哪些?

我想了解下刑事拘留权滥用方面的情况。我有个朋友被刑事拘留了,但感觉不太合理,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刑事拘留权滥用,这样我就能判断朋友的情况是否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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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拘留权滥用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刑事拘留权滥用的情况。 首先,不符合法定拘留条件而实施拘留属于滥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却被实施了刑事拘留,那就可能是刑事拘留权的滥用。 其次,超期拘留也是常见的滥用表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超过了上述规定的期限,仍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就属于超期拘留,是对刑事拘留权的不当使用。 再者,以拘留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也属于滥用。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而不能将刑事拘留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手段。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可能会应一方当事人的要求,以涉嫌犯罪为由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拘留,以此来迫使对方解决经济纠纷,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是对刑事拘留权的滥用。 最后,拘留后不及时通知家属也可能是一种滥用行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如果公安机关没有正当理由,不及时通知家属,就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也是刑事拘留权滥用的一种体现。 总之,刑事拘留权的行使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任何违反法定条件、程序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刑事拘留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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