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它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能有一定的经济缓冲。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好比两个人合伙做事,一方提出不合作了,并且对方也同意,提出的这一方就需要给对方一定的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比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没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再者,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重整往往意味着会有人员的调整,劳动者因此失去工作,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是合理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简单来说,如果合同到期,单位想继续用你,而且条件不比原来差,你自己不想干了,单位就不用给补偿;但要是单位不想续签或者续签条件变差了,就得给你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最后,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同样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些情况导致用人单位无法继续经营,劳动者因此失去工作,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经济补偿金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益,在上述这些情形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遇到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