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债务另一方需要承担吗
我和另一半正在婚姻中,最近发现对方好像有一些债务问题。我有点担心,想知道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方产生的债务,在什么情况下我是需要承担的,什么情况不用承担呢,想了解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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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债务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要视债务的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双方共同承担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贷款买房,共同在贷款合同上签字,这就是共同签名所负的债务;再比如一方为家里购买日常食品、支付水电费等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这些都是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正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另一方还是要承担的。例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了一大笔钱去投资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这就属于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另一方也需承担债务。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夫妻中的一方能够拿出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当初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那么另一方不用承担。或者夫妻双方事先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各自所有,并且第三人(债权人)也清楚知晓这一约定,此时债务就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总之,判断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另一方是否承担,关键看债务性质、用途以及夫妻间财产约定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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