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谁承担?


在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的承担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这很好理解,就是夫妻两人都同意借这笔钱,或者一方借了钱后另一方表示认可,这种情况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要承担。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什么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呢?像日常的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方面的支出产生的债务都算。这是因为夫妻在婚姻生活中,这些日常开销是为了共同生活,所以债务双方都有份。 然后,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正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自己去借了一大笔钱去投资一些和家庭生活没什么关系的项目,数额又比较大。不过,要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还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实际处理中,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是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得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总之,婚姻存续期间债务承担问题,主要看债务的产生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等情况来判断。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产生的,需要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事后追认:就是一方借了钱之后,另一方知道这件事后表示认可这笔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涵盖了夫妻和家庭成员日常的生活开销,保障基本生活和正常家庭运转的各类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