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何认定?

最近在处理一些财务问题,涉及到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不太清楚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这些债务到底该怎么去认定,是都算夫妻共同的,还是有其他区分办法,想详细了解下认定的具体标准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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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的认定有明确规定。 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这很好理解,就是夫妻两人都认可这笔债务,或者一方后来也同意了,那这种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双方一起在贷款合同上签字,或者一方单独借了钱,后来另一方明确表示知道且同意这笔借款,这都算共同债务。依据就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规定。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就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的一些开支,像日常买菜、水电费、孩子学费等。因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共同体,这些为了家庭生活产生的债务,自然双方都要负责。这同样是基于《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 最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正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还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借了一大笔钱去投资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这就属于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就算是个人名义借的,也可能是共同债务。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所负的债务,需要夫妻共同承担责任。 事后追认:就是在债务发生后,原本不知道或者没参与的一方,明确表示同意这笔债务,认可自己要对其负责。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指的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运转所必须的一些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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