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该如何处理?

我最近打算离婚,但是在婚姻期间,我爱人以他自己的名义借了一些钱。我不太清楚这些债务在离婚时该怎么算,是我俩一起还,还是他自己还就行?我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该怎么处理这些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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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要区分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简单说就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债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贷款买房的债务,或者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像购买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等)以个人名义借的钱,都属于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还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个人债务,就是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纯属一方个人的债务。例如,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婚姻当事人借婚姻逃避债务 。 在实际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承担共同债务,而另一方不认可,法院一般的观点是因该债务与案外人(债权人)有利害关系,须案外人参与后才能查明事实,应由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一方可以待债权人主张债务时一并处理,故在离婚诉讼中通常不予处理。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个人债务:是指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纯属一方个人的债务 。 家事代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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