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何认定?
最近在处理一些和婚姻相关的事务,涉及到债务问题。我不太清楚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到底怎么去认定,是只要在这个期间产生的都算夫妻共同债务吗?还是有其他的区分标准,想了解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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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的认定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很好理解,就是夫妻二人都在借条或者债务文件上签了字,这种情况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去银行贷款买房,两人都在贷款合同上签字,那这笔贷款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比如说,一方背着另一方借了一笔钱,但是后来另一方知道后,表示同意这笔借款,这就相当于事后追认了,这笔债务同样是夫妻共同债务。 然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像日常的买菜、孩子上学的费用、水电费等这些为了维持家庭正常生活产生的债务,即便只有一方去借的钱,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要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还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借了一大笔钱去投资做生意,但生意是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那这笔债务就可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了家庭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产生的需要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事后追认:就是一方在另一方已经借了钱之后,明确表示认可这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指的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像吃饭、穿衣、住房、医疗等方面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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