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准许司法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但在实际中,存在一些情形法院会不予准许司法鉴定申请。 首先,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法院不予准许。这意味着,如果申请鉴定的内容和案件要证明的事实没有关系,或者对证明事实没有帮助,那么鉴定申请就不会被同意。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申请对合同签订地点的土壤成分进行鉴定,而这与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履行等关键事实并无关联,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准许该鉴定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如果申请的鉴定事项不符合这一要求,就可能不被准许。 其次,当事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提出鉴定申请。在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鉴定申请,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法院可能会不予准许。比如法院指定了一个提出鉴定申请的合理期间,当事人却在这个期间之后才提出申请,这种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不会同意。这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效率。 再者,如果当事人在之前已经放弃了鉴定权利,之后又重新提出鉴定申请,法院一般也不会准许。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放弃鉴定权利,之后又因为某些原因想要重新进行鉴定,这不符合程序规定。因为一旦当事人做出了放弃的表示,就意味着其对该鉴定事项的处理做出了选择,不能随意反悔。 另外,如果鉴定的事项通过其他证据或者现有材料已经能够证明,不需要进行鉴定的,法院也不会准许。例如在一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通过现场的监控视频、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已经能够清晰地确定事故责任,此时一方申请对车辆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法院可能会认为没有必要,从而不予准许。 最后,如果鉴定的事项不属于司法鉴定的范围,法院同样不会准许。司法鉴定有其特定的范围和要求,比如涉及到一些没有科学依据或者超出目前鉴定技术能力的事项,法院不会同意进行鉴定。例如要求对一些超自然现象进行鉴定,这显然不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 总之,当事人在申请司法鉴定时,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要求,确保自己的申请符合条件,避免申请被法院不予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