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开除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开除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不过,开除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不然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下为你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开除员工的具体情形。 首先是劳动者存在过错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劳动者出现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一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例如用人单位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业绩标准,而劳动者未能达到,就可能被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二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像员工多次无故旷工、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三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比如员工同时在两家竞争公司兼职,导致本职工作无法完成。四是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次,当出现一些客观情况变化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这样操作。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例如员工生病后身体状况不允许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调岗后依然无法胜任。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比如员工经过多次培训,工作业绩还是不达标。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例如企业因不可抗力因素搬迁,员工无法到新地点工作,双方又无法就新的工作安排协商一致。 最后,当用人单位出现经营困难等情形时,也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不过,用人单位在裁员时也有一些限制条件和优先留用人员的规定。 总之,用人单位开除员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进行。劳动者也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当遇到不合理的开除情况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