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指的是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对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和救济,同时对过错方起到一定的惩罚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原则。例如,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与丙登记结婚,乙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就有权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二是与他人同居。这里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比如,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和戊在外面租房共同生活,丁的配偶就可以在离婚时要求丁给予损害赔偿。 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如果一方在家庭中对另一方经常打骂、虐待,给对方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伤害,那么在离婚时,受伤害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折磨、摧残;遗弃是指负有扶养、赡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赡养、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比如,丈夫长期虐待年迈的父母,妻子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丈夫给予损害赔偿。 五是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法律不可能将所有导致离婚的过错情形都一一列举,对于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害的行为,无过错方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例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家庭生活,给对方造成巨大精神痛苦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时,需要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并且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过错情形。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