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存在着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状态。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事实劳动关系常见的情形。 首先,自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比如一些小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但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接受单位的管理,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这种情况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其次,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但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新的合同,但劳动者依旧在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也没有表示异议,并且继续支付工资等,这种情况也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再者,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仅通过口头约定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事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按照口头约定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也认可并支付报酬,这同样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口头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形式,但由于缺乏书面证据,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的权益可能较难保障。 最后,用人单位主体变更后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比如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应继续有效,但如果没有及时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仍然在新的用人单位工作,也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总之,事实劳动关系在现实中较为常见,劳动者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