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债权确定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额的时间。当这个约定的时间到了,债权就会确定下来。比如甲和乙约定从2024年1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为债权确定期间,到2025年12月31日,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就确定了。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第二种情形是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债权确定的时间或者约定得不清楚,那么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满两年后,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可以要求确定债权。例如,丙和丁设立了最高额抵押权,但没约定债权确定期间,从设立之日起过了两年,丙或者丁都可以请求确定债权。这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种情形是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当出现一些情况导致不会再有新的债权产生时,债权就确定了。比如,甲和乙签订的是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乙的经营出现重大问题,已经没有再借款的需求和能力,那么新的借款债权就不可能再发生,此时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就确定了。 第四种情形是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如果抵押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说明抵押财产的状态发生了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到抵押权人的利益,此时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例如,A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B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后来该房产被法院查封,B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个情况后,债权就确定了。依据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 第五种情形是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当债务人或者抵押人出现破产或者解散的情况时,其财产状况会发生重大改变,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也会随之确定。比如,C公司作为债务人与D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后来C公司被宣告破产,那么此时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就确定了。这同样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总之,了解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形,对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它关系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应当予以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