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有哪些?


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使用仍需遵守一定的条件。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些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是指个人在不对外传播的情况下,为了提升自己的知识、进行研究或者获得审美享受而使用他人作品。比如,您在家中阅读一本已发表的书籍用于自我学习,就属于这种情况。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撰写一篇影评文章,为了更好地评价电影,适当引用电影中的台词,就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过,引用必须适当,不能过度引用。 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比如,电视台在报道文化活动时,不可避免地拍摄到现场展示的已发表画作。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例如,学校老师为了教学需要,复印少量已发表的文章给学生作为学习资料。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比如,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使用已发表的照片作为证据。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比如,社区组织的公益演出,表演已发表的音乐作品。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比如,游客对城市广场上的雕塑进行拍照。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体现了对阅读障碍者的关怀和保障。 法律明确规定这些不支付报酬的情形,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发展。在实际使用他人作品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进行,避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