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抵消是一项重要的制度,但并非所有情况下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都可以抵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 首先,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消。这是因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已经处于一种特定的法律监管之下。如果允许债务人的债务人通过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来进行抵消,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比如,甲是债务人,乙是债务人的债务人,丙是债权人。在甲破产申请受理后,乙取得了丙对甲的债权,若允许乙以此债权与自己对甲的债务抵消,可能会破坏破产程序的公平性,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当债权人在知晓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已经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还对债务人负担债务,这种行为可能存在恶意利用抵消来获取不当利益的嫌疑。例如,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即将破产,故意对其负担债务,然后试图通过抵消来优先受偿,这显然违背了破产程序公平清偿的原则。不过,如果债权人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在破产申请一年前就已经存在负担债务的原因,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排除在不得抵消的范围之外的。 最后,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同样的道理,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知晓债务人的不利情况后,故意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并进行抵消,也可能破坏破产程序的公平性。比如,乙知道甲即将破产,故意通过某种方式取得对甲的债权,然后要求抵消自己对甲的债务,这是不被允许的。除非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在破产申请一年前就已经取得该债权。 总之,在破产程序中,债务抵消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