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送达后,人民法院能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情形是什么?


在探讨调解书送达后人民法院能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情形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简单来说,就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了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比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一般情况下,调解书送达后,诉讼程序在正常履行中,原则上不需要再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因为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通常会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还是可以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在调解书送达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法院可能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首先,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可能导致调解书无法履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例如,在涉及金钱给付的调解案件中,被告在调解书送达后,准备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他人,以逃避履行给付义务,此时原告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房产进行保全。 其次,如果存在其他可能使调解书难以执行的情况,法院也可能会依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比如,作为履行义务一方的企业突然出现经营困难,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可能无法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此时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最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实施某种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法院也可能会采取保全措施。比如,在涉及知识产权的调解案件中,被告可能会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原告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禁止被告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总之,调解书送达后,虽然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进行诉讼财产保全,但在出现可能影响调解书履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