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限另行计算的情形有哪些?


羁押期限另行计算,是指在特定情况下,重新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情形及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这里的“另有重要罪行”,指的是与原来立案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或者同种的但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例如,原本嫌疑人因盗窃罪被羁押,侦查过程中又发现其还涉嫌抢劫罪,那么就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其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这意味着,如果嫌疑人故意隐瞒身份信息,在查明身份之前,羁押期限不会按常规计算。比如,嫌疑人一直自称是化名,警方经过长时间调查才确定其真实身份,那么羁押期限就从确定身份那天开始重新算。 另外,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举例来说,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成后,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就重新开始计算。 还有,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假如一个案件从甲地法院移送到乙地法院,乙地法院收到案件后,会重新开始计算审理这个案件的时间。 最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比如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有问题,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就会重新确定审理期限。 总之,羁押期限另行计算的情形是法律根据不同的司法情况和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所作出的规定,目的是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全面、准确的侦查、审查和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