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情形有哪些?
我想知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报最高检核准追诉。之前听说过追诉期的概念,不太清楚什么情况下过了追诉期还得报最高检核准追诉,能给详细说说都有哪些情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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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最高检核准追诉,简单来说,就是有些犯罪案件过了一般的追诉期限,要是还想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就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而最高检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里明确了一些具体情形。通常是犯罪性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虽然已过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的案件。比如犯罪手段极其残忍、造成多人伤亡、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利益的犯罪,即使超过追诉期限,也可能会报最高检核准追诉。另外,被害人及其家属强烈要求追诉,且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证明需要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有可能进入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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