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司法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司法鉴定会被终止。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第一种情形是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其中,第十五条第二项指的是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情况。简单来说,如果提供给鉴定机构的材料是假的,或者材料缺失很多关键信息,又或者获取材料的途径不符合法律规定,那鉴定就可能无法继续进行,从而被终止。第三项是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比如鉴定结果是用于非法活动,那肯定不能进行鉴定。第四项是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也就是鉴定的要求本身就不符合专业的鉴定规则。第五项是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如果鉴定机构没有足够的技术和能力来完成这个鉴定,也只能终止。第六项是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第七项是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二种情形是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在鉴定过程中,有些材料可能会因为检测等原因被消耗,如果委托人无法再提供足够的材料,鉴定也没办法继续。 第三种情形是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比如委托人不按照约定支付费用,或者被鉴定人拒绝配合鉴定工作,都会导致鉴定无法正常开展。 第四种情形是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当委托人不想继续鉴定,主动撤销委托,或者不愿意支付费用时,鉴定机构也会终止鉴定。 第五种情形是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像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况,导致鉴定工作无法开展。 总之,了解终止司法鉴定的情形,有助于当事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避免出现导致鉴定终止的行为,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