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之后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在遭遇工作相关伤害时,获得法律保障和赔偿的重要程序。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工伤认定申请都会被受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申请工伤认定之后不予受理的情形。 首先,从申请主体和时间方面来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超出了这个规定的时间限制,申请可能会不予受理。比如,小李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却拖了一年半才为他申请工伤认定,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不被受理。 其次,从申请材料方面来说。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的补正期限内未能补正材料,也会导致申请不予受理。例如,小张申请工伤认定时,没有提供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在社保部门通知他补正后,他还是没能及时提供,那么他的申请就可能不被受理。 再者,从管辖范围来看。工伤认定有明确的管辖规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向没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该部门是不会受理的。比如,A公司在甲地注册,但实际生产经营地在乙地,员工在乙地受伤,却向丙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丙地社保部门就会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 另外,对于已经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作出结论的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再次以相同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请,也不会被受理。因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已经对该事项进行了处理,为了避免行政资源的浪费和程序的重复,通常不会再次受理。 最后,如果伤害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范围,申请也会不予受理。《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具体情形,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等。如果员工的伤害不符合这些规定情形,申请就无法得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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