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对于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一种情形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的“工作时间”,就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比如,一名工厂工人在上班期间,在车间操作机器时被机器弄伤,这就符合此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情形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比如清理、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例如,员工下班后在车间清理机器时受伤,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三种情形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含两层含义,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他人暴力伤害。另一层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意外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比如,商场的保安在工作时,为了阻止小偷行窃而被小偷打伤,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四种情形是患职业病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认定需要经过专门的诊断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诊断。一旦被诊断为职业病,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五种情形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比如,业务员被公司派到外地出差,在洽谈业务的过程中遭遇车祸受伤,这种情况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六种情形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这里强调“非本人主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在交通事故中,职工本人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七种情形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为了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情况。 总之,了解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对于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当劳动者遇到可能属于工伤的情况时,要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