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情况下可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我在和别人谈合作签合同的过程中,感觉对方有些行为不太地道,我担心自己利益受损。我想知道在和对方协商签合同的这个阶段,具体有哪些情况我是可以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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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缔约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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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签合同之前,如果一方不遵守诚信原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是指一方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诚意,只是以订立合同为借口,损害对方利益。比如,A公司假装要和B公司谈合作签合同,目的是为了拖延B公司和其他公司合作的时间,等B公司错过其他机会后,A公司又不签合同了,这种情况下A公司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签合同前,双方都有义务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如果一方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对方做出错误的决定,就要赔偿对方的损失。例如,甲在卖房子时,故意隐瞒房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乙基于对甲的信任签订了购房合同,后来发现房子有问题,甲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是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只要一方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都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比如,双方约定好了签合同的时间和地点,一方无正当理由突然取消,导致对方为签合同付出的成本无法收回,这也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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