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侵权判断原则是什么?


计算机软件侵权判断原则是在处理软件侵权纠纷时,用于确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重要准则。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判断原则。 首先是“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接触”指的是侵权方有机会获取被侵权软件的相关内容。比如,侵权方曾经参与过被侵权软件的开发过程,或者能够通过合法或非法的途径下载、使用该软件。“实质性相似”则是指两款软件在表达形式、功能模块、代码结构等方面存在高度的相似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属于侵权行为。如果能证明侵权方接触过被侵权软件,并且两款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那么就很有可能构成侵权。 其次是“抽象-过滤-比较”原则。这个原则分三步进行判断。第一步“抽象”,是将软件中属于思想层面的内容剥离出来。因为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例如,软件实现某种功能的构思就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步“过滤”,把软件中受公有领域限制的内容、属于行业通用的表达等过滤掉。比如一些通用的算法、常见的界面布局等,这些内容大家都可以使用,不能被某一个开发者独占。第三步“比较”,在经过前面两步后,对剩余的部分进行比较。如果剩余部分相似,那么就可能构成侵权。 还有“三步检验法”。第一步,确定被指控侵权的软件是否复制了受保护软件的表达。这里的表达可以是代码、界面设计等。第二步,判断这种复制是否达到了实质性的程度。如果只是少量的、无关紧要的复制,可能不构成侵权。第三步,考虑这种复制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比如为了教学、研究等目的少量使用软件。 在实际的软件侵权判断中,需要综合运用这些原则,并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同时,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以确保判断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