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规范性文件中效力最强的是哪种?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不同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是不一样的。 效力层级的判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该法规定了我国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顺序。其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是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 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这里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是对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具体化,是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基本规范。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需要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其效力适用于本民族自治地方。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综上所述,在各类规范性文件中,宪法的效力是最强的。它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石,其他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要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