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撤销或变更逮捕?


在司法实践中,逮捕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撤销或变更逮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情形及法律依据。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这里的“不应当逮捕”包括多种情况,比如经过讯问发现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所涉嫌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属于不应当逮捕的情形,此时应当撤销逮捕。 其次,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意味着,如果随着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等程序的推进,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继续羁押可能会导致刑罚执行与羁押期限倒挂,那么就可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进而撤销或变更逮捕措施。 另外,根据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强制措施不当包括很多情况,例如在逮捕时证据收集不充分,但后续发现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都可以变更逮捕措施。 最后,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相关人员一定的权利,如果他们认为存在可以撤销或变更逮捕的情形,可以依法提出申请。 总之,撤销或变更逮捕是为了确保强制措施的适用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