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情形下需要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我遇到了一个跟行政行为有关的事儿。我对某部门作出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想要申请行政复议。但我担心在复议期间这个行政行为继续执行会给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我想了解下,在哪些情形下是需要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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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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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通常遵循“不停止执行原则”,也就是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首先,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机关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对自身作出的行为有着较为全面的了解。如果行政机关发现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错误,或者继续执行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等情况,从依法行政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行政机关有权决定停止执行。例如,某行政机关对一家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发现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存在偏差,此时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停止该处罚决定的执行。 其次,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职权决定停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在行政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比如,在拆迁案件中,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停止拆迁行为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继续拆迁会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能会裁定停止执行。 最后,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依照规定停止执行。这是考虑到某些特定领域的特殊情况,由法律、法规作出专门的规定。比如,在一些涉及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行政行为中,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明确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总之,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在合法、合理的轨道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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