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购房者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需要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当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规划设计时,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是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再者是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还有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另外,开发商的证件不全。如果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销售房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购房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总之,购房者在遇到上述情形时,要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也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