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流程要如何办理手续?
最近正打算和另一半去民政局办离婚,但是完全不清楚具体得怎么操作,比如要准备什么材料,走哪些流程,担心因为不了解而多跑冤枉路。想详细知道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具体的步骤和注意事项,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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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也就是协议离婚,具体流程如下:首先是申请阶段。夫妻双方要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签署好《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这里所说的《离婚协议》,得清楚写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怎么分、债务如何处理等协商一致的内容 。 接着进入初审环节。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会进行初审,如果认为满足离婚条件,就会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然后是离婚冷静期。从受理离婚登记申请那天开始计算,30日内,男女双方只要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是法律为了避免冲动离婚而设置的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就可以撤回申请。 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进入审查阶段。双方需要带着相关证件再次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最后是登记发证环节。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如果符合条件,婚姻登记员就会按工作规范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就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相关概念: 离婚冷静期:是法律规定的,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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