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民法典》规定的抗辩权有哪几种形式?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在《民法典》中具有重要地位,它赋予了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2024年《民法典》规定的抗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个合同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谁先履行义务,那么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另一方就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货物的合同,没有约定谁先交货付款,甲不交货,乙就可以拒绝付款。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甲和乙约定甲先发货,乙再付款,甲没有按时发货,乙就可以拒绝付款。 再者是不安抗辩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甲要先给乙供货,但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甲就可以暂时停止供货,但要及时通知乙。如果乙提供了适当担保,甲就应当恢复履行。 此外,还有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要先找债务人要钱,经过法律程序确定债务人确实无法还钱了,才能找保证人。 这些抗辩权在不同的法律场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运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